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須符合特定要件。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依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或滅失情事(例如汽油、柴油等油品類),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果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商品盤損僅限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才能適用。又營利事業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