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和解、調解筆錄或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均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當事人持憑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即應按不動產現值1‰繳納或貼足印花稅票。

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更新日期:105/11/2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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