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土地申請期限延至11/30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因今(105)年公告地價調幅較以往年度大,為顧及民眾權益,在105年9月22日即符合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規定的民眾,可於105年11月30日前向稽徵機關補辦申請手續,經審核通過,就可自105年起適用。

該處說明,一般土地是按10‰至55‰的累進稅率計徵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的土地除自用住宅用地可按2‰稅率計徵外,尚有經主管機關核定使用的工業用地或加油站、停車場等用地,可按基本稅率10‰計徵地價稅;另如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可減免地價稅的土地,如巷道用地、騎樓走廊地、教堂寺廟用地等土地,均應於105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才能自當年度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逾期申請,就只能自次年起適用。惟考量納稅義務人權益,只要是今年9月22日符合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稅要件的土地,其申請期限延長至11月30日;但如果是9月23日以後才符合者,則明年起才能適用。

稅捐處進一步表示,對於已申請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的土地,如因申請期限在9月22日之後,原核准自106年度始適用的案件,該處會重新審核更正核定,納稅義務人免再重覆提出申請;已繳納地價稅的民眾,如經重行核定符合規定,則溢繳的稅額會主動辦理退還。如仍有其他地價稅疑問,請撥該處服務電話(02)89528625洽詢。

 

資料詳洽:土地稅科 科長簡麗梅  電話:02-89528200轉263

撰稿人:土地稅科 股長曾懿婷  電話:02-89528200轉601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陳瑞娟  電話:02-89528200轉130

更新日期:105/11/25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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