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補辦申請期限至11月30日止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在105年9月22日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的民眾,可於105年11月30日前補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請納稅義務人把握最後時限提出申請。

該處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惟因本市今年公告地價調整幅度較以往年度大,地價稅稅負劇增,為減輕民眾的負擔,針對在今年9月22日已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包括:(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地上建物辦妥戶籍登記(2)該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3)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約90坪),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0坪)為限(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1處為限(如供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者,則無1處之限制),土地所有權人可於105年11月30日前補辦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符合規定者,105年起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或填妥申請書表以郵寄或親自至土地所轄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如仍有其他地價稅疑問,可逕向該處洽詢,服務電話(02)89528625。

 

資料詳洽:土地稅科 科長簡麗梅  電話:02-89528200轉263

撰稿人:土地稅科 股長曾懿婷  電話:02-89528200轉601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陳瑞娟  電話:02-89528200轉130

更新日期:105/11/25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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