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9月22日前符合工業用地千分之十優惠稅率及減免稅用地規定者,11月30日前提出申請,今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地價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考量本年度公告地價調幅較以往為鉅,繼105年11月9日宣布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案件放寬到在11月30日前補辦申請之後,23日同意參照自用住宅用地,放寬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之各項事業用地千分之十優惠稅率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相關減免稅地案件的申請期限至11月30日。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只要在今年9月22日前屬於上開範圍,可自即日起至30日地價稅繳納期限截止前,檢附證明文件,補提申請按優惠稅率課徵或減免今年度地價稅。如於9月22日後至財政部公告前,原已核准自明年開始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的案件,該局將主動重新審核,如於9月22日前符合規定即辦理更正,若已繳納稅款,該局也會主動辦理退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此適用範圍包含如工業用地、加油站用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騎樓用地……等等。舉例來說,依土地稅法規定,供工業直接使用的土地,不論自用或出租,均得申請按千分之十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得適用。請土地所有權人注意自己權益,把握最後申請期限。

如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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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5/11/2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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