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撤銷原處分重案件如有不服可逕行提起訴願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不服稽徵機關核定之應納稅額者,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發還原處分之稽徵機關重行查核課徵」者,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重行核課之稅額如仍有不服時,得逕行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願。

該分局表示:查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係指撤銷復查決定之處分而言,復查決定既因訴願決定而撤銷,則原處分之稽徵機關應依照訴願決定意旨就原核定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重行查核」,此項重行查核即係踐行另一「復查」程序,故所作之「復查決定」處分已屬另一新處分,訴願人對此項新處分如仍有不服,即可逕行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更新日期:105/11/2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105/11/24

105/11/24

105/11/24

105/11/24

10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