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置不用車輛,辦妥停駛或報廢,可停徵牌照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許多民眾誤以為將不使用的車輛放在住家附近巷口或馬路邊,就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結果仍然收到催繳稅單、罰單,才知損失慘重。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使用公共道路包括行駛公共道路、停放公共道路路旁及路邊收費停車格(無論是否繳交停車費),除免稅車輛外,均須定期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果愛車老舊或毀損不堪使用,一定要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繳銷或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才會計徵至停駛、繳銷或報廢前一日。

該局提醒車主務必於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按時繳稅(全期及營業車上期於每年4月份開徵,營業車下期於每年10月份開徵);另車輛請定期驗車,如已遭吊銷、註銷牌照,亦請儘速至車籍所在地之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以免遭罰。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2至604。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10。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317。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307、308。

更新日期:105/11/1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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