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強制執行的欠稅,仍需繳納滯納金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最近有民眾詢問,因逾期未繳納稅捐,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的執行通知,表示願意繳納,但為什麼還要多繳納15%的滯納金呢?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文書只要是符合行政程序法的送達方式,都是合法送達。經合法送達之繳款書,若逾期繳納,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如果在限繳日後30日內仍未繳納,依照稅法規定,將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屆時除須繳納本稅外,滯納金亦須一併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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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5/11/1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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