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如未供營業使用時,須主動提出改課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原供營業登記使用,日後有註銷、停業或遷址已非營業使用時,須主動向房屋所在地之稅務局提出申請改課,以利節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房屋稅是按月計算,在當月15日以前申請變更為住家用,當月即可改按較低的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當月16日以後提出申請,則自次月起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目前臺中市的房屋稅稅率:自住用為1.2%、非自住1.5%、營業用3%、非住家非營業用則為2%,住家與營業用稅率最高相差1.8%,建議民眾若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應及時提出申請,儘早適用,已達到節稅效果。

  如果對於房屋稅的課徵仍有其他疑問,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5/11/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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