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社團自有房屋可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本身所有且作為辦公室使用的房屋可申請免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以促進公眾利益為目的之社團(含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組織)自有供辦公使用的房屋,包括與該社團辦公有關的會議室、圖書室、講習室、禮堂、檔案室、貯藏室、廚房、員工食堂、浴室、廁所等均可免徵房屋稅。但以屬性相同之行業、職業、產業或特定人員為主要受益對象的事業或社團,例如:宗親會、同業公會、職工福利委員會等,則不能免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您,符合條件的公益社團,請檢具經核准的證明文件,於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申報辦理減免事宜。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林俊凱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17

更新日期:105/11/0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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