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是按日計徵,您的車輛如有老舊不堪使用、出國暫不使用、不再使用等,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停駛、註銷牌照等各項登記,當年期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天數計徵,如果已繳納全年期稅額者,未使用的天數依規定可申請退還。
該局近一步說明,車輛如果遺失,除了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外,務必記得檢具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並填具註銷牌照登記書,向管轄的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登記手續,未使用的天數可向稅務局申請退還使用牌照稅,稅費計徵至失竊前1日止,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計徵至報案前1日止。但車輛如已尋獲或恢復行駛,須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或復駛手續,並恢復課稅。
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5/11/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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