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5年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404049310號令,民營公糧業者接受糧政機關委託儲存公糧之倉庫(含筒倉),如係無償提供使用,申請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房屋稅時,應檢附主管機關發給之無償使用證明供稽徵機關核辦。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營公糧業者如有收受糧政機關給付之基本補助費、保管手續費等,依財政部原來相關函釋規定,其存放公糧之倉庫不可免徵房屋稅。財政部現依上開新頒令函,民營公糧業者儲放公糧之倉庫(含筒倉),如係無償提供使用,只要檢附主管機關出具無償使用證明相關文件,即可申請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若您對房屋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房屋所在地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105/11/0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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