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投幣式電動夾娃娃機或電動搖搖馬(車)等皆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之範圍,凡在百貨公司、大賣場、診所、超市、便利商店等場所擺放上述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並收取費用,就須依法課徵娛樂稅。
另外,因娛樂稅不像營業稅有起徵點之規定,如有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並收取代價之事實,縱使只擺放一台,營業額不多的情況,也應於擺放前辦理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不然一經查獲,將處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得不償失。如對娛樂稅課稅規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02-24286030轉304,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基隆市稅務局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