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記帳士法第4條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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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21)日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三讀通過「記帳士法第4條修正草案」,刪除有精神病者不得充任記帳士規定,並放寬得充任記帳士之資格及增列曾服公職而受免除職務處分未滿5年者不得充任記帳士規定。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法案經綜整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各委員審查本草案意見及江委員永昌等人、王委員榮璋等人提案意見,刪除現行條文第1項第4款限制有精神病者不得充任記帳士規定;另記帳士如有受監護、輔助或破產之宣告或曾服公職而受撤職處分等情事者,原規定應撤銷或廢止記帳士證書,改以「停止執行業務」方式;對記帳士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已受1年以上之有期徒刑裁判確定經撤銷或廢止其證書者,於服刑期滿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3年,放寬其得重新請領證書並充任記帳士;又為配合公務員懲戒法之修正,增列曾服公職而受免除職務處分未滿5年者不得充任記帳士規定。
   財政部指出,上開修正條文可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7條有關確保身心障礙者享有平等工作權利規定;又為鼓勵更生人自勵自新,對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等犯罪行為已受刑罰矯正後滿3年得再充任記帳士,期使重回社會獲得工作權;另對於部分不得充任記帳士情事,改以「停止執行業務」,減輕業者於不得充任記帳士原因消滅後重新請領證書之負擔。
 
新聞稿聯絡人:劉科長麗霞
聯絡電話:(02)23228193

更新日期:105/10/21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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