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民宿使用房屋如何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鄉村民宿如果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者,該房屋可適用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其供民宿使用之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至於民宿供自住使用部分,如符合自住認定標準之規定,則該部分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東港分局電話(08)8354780分機202-20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5/10/2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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