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房屋適用住家用稅率條件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原供住家使用的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之營業登記處所,而實際交易係在網站交易平台完成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惟若該營業登記處所,部分空間設有辦公室、堆置與網路銷售有關之營業貨物,則此部分已不是供住家使用,應按房屋稅條例規定,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營業用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東港分局電話(08)8354780分機202-20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5/10/2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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