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居國外僑民以國外資金在國內置產後,贈與他人應課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一名旅居國外吳姓僑民來電詢問,他想自國外匯入款項為其未成年子女在國內購置財產,是否需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以本案為例,吳先生係旅居國外僑民,如符合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其自國外匯入資金為其未成年子女購置財產,贈與標的「國外資金」為中華民國境外之財產,非屬贈與稅課徵範圍,應免徵贈與稅。惟若以國外資金先在國內置產後,再將該財產贈與其子女,則該贈與標的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應課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租稅規劃時,應瞭解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許股長06-2223111分機8041
  彙總編號:10002-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