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 移轉,可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都市計畫編定為道路用地、公園用地、學校用地、機關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並非全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的規定,公共設施用地中,需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取得者才是公共設施保留地。故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檢附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必須備註該筆土地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保留供政府或公共事業機構取得開闢,以徵收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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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05/10/07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