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供自住使用,不需遷戶口!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供自住使用,不需遷戶口!

李先生問,我要申請房屋稅按自住用稅率課稅,請問要先遷戶口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與房屋稅的自住用房屋,兩者法律規定條件不盡相同,適用之稅率亦不同。其中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2,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所有之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以一處為限;而房屋稅之規定係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方屬供自住使用,其稅率為1.2%。

該處進一步指出,房屋稅適用自住用稅率應視其是否實際供居住使用,至於戶籍是否設在該屋則不論,若出租供住家使用,或第4戶以上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則適用非自住用稅率1.5%。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只要是新取得之房屋及土地,欲適用房屋稅自住用稅率、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均須申請,俟稅捐機關核准後,房屋稅自申請之次月起適用自住用稅率,地價稅則應辦竣戶籍登記並於當年度9月22日以前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9月23日(含)以後申請,則自次年期起適用。

更新日期: 105/10/0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