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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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嘉義縣黃先生來電詢問,欲將所持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其胞弟,是否要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夫妻、直系親屬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黃先生與其胞弟係二親等旁系血親,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時,並不適用前揭法令規定,所以黃先生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其胞弟,依法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除熟悉遺產及贈與稅法外,尚須注意相關法令規定,妥善運用免徵規定,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蔡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轉100

更新日期: 105/10/05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