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失竊報案並註銷牌照後如尋獲未重領牌照即使用公共道路小心被處罰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車輛失竊報案並註銷牌照後如尋獲未重領牌照即使用公共道路小心被處罰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所有人若因車輛失竊已向警察局報案並向監理單位辦理註銷牌照手續,嗣後尋獲如未向監理單位重領新牌照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時,即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還會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失竊車輛尋獲,如不堪使用,請儘速將車輛交由回收場進行環保回收,並到監理機關報廢及繳回牌照;如欲繼續使用者,請務必先至監理機關辦理檢驗並重新申領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後,才能繼續使用公共道路,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10/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