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土地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仍需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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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土地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仍需重新提出申請。

民眾詢問,本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現因繼承過戶,但地上房屋仍作自用住宅使用,地價稅可否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是土地所有權移轉的原因之ㄧ,因繼承取得的土地,雖然用途仍作自用住宅使用,沒有改變,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故需重新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與一般用地稅率為10‰~55‰相比,至少可節省4倍稅負。為了節稅,該局建議,原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繼承而移轉後,新所有權人應於當年度9月22日前重新申請,才能在當年度繼續適用優惠稅率;如果逾期申請,則自次年度才能開始適用。

如您對地價稅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撥打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轉2362至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至109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至114

大溪分局:3800072 轉102 至107

蘆竹分局:3528671 轉102至107

更新日期: 105/10/0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