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以8月31日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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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以8月31日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105年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常有民眾詢問,土地已經移轉了,怎麼還會收到地價稅單呢?

該局說明,地價稅是以當年度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意即以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近期有買賣土地之民眾要特別注意,如買賣雙方自行協議按土地持有實際月份分攤地價稅,係屬私法行為,地價稅之核課仍須以納稅基準日登記之所有權人向其全額課徵。

民眾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承辦員:黃逵鱗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4

更新日期: 105/09/2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