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票銷花後不得揭下重用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張貼日:2016/09/26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印花稅票銷花後不得揭下重用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今年執行印花稅檢查時,發現有納稅人將原已貼用並經加蓋圖章註銷的印花稅票撕下,另貼用於其他應稅憑證使用,被處應納稅額20倍罰鍰。該局特別提醒,應納印花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加蓋圖章註銷即銷花,且不得揭下重用,以免被查獲遭處重罰。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承辦員:蕭麗紋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513 更新日期: 105/09/2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