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籍證明書不作為產權或其他證明使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稅籍證明書不作為產權或其他證明使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民眾常因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其他事項等需要,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作為房屋產權及建造完成日期之認定文件,但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的是核發當日房屋稅籍資料,並不能作為產權、建築日期或其他證明使用。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稅籍證明書僅是證明課徵房屋稅之內容,並無法作為房屋產權之證明用;另房屋起課年月之記載,僅表示開始課徵房屋稅之日期,並非就是房屋建築完成之日。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086969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9/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