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銷貨物提供娛樂設施未收取其他費用免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推銷貨物提供娛樂設施未收取其他費用免課徵娛樂稅

民眾來電詢問,其經營販售商品,在店內擺放電動搖搖馬、娃娃機招攬顧客推銷貨品,未收取其他費用,是否要向稅捐機關申報?

稅務局說明營利事業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如未發售票券亦未收取其他費用,僅係招攬顧客推銷貨品者,核非課徵娛樂稅之範圍,其推銷貨品所取得之營業收入,應免徵收娛樂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經營釣蝦場、檳榔攤、餐飲小吃部、便利商店及診所等均非屬娛樂稅課徵之範圍,但如兼營電子遊戲機、娃娃機或卡拉OK、KTV等供人娛樂者,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規定課徵娛樂稅。除了要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外還要向該局辦理娛樂業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娛樂稅採輕稅重罰,如有上述情形尚未向該局辦理娛樂稅代徵報繳手續,應儘速攜帶負責人身分證、印章向該局辦理相關手續,以免被查獲受罰。民眾如果對於娛樂稅相關規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向稅務局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您亦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kltb.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 105/09/23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