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新修正稅捐行政救濟加計利息規定 符合公平合理原則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基於公平合理原則,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第38條條文,業奉總統100年1月26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6591號令公布,將行政救濟確定應加計利息之利率,從「繳納稅款之日」或「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修正為「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或徵收。
該修正條文另增訂過渡條款,即於100年1月10日修正施行前,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已終結,而稅捐稽徵機關尚未送達收入退還書、國庫支票或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案件;或已送達惟其行政救濟利息尚未確定之案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但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鑒於近年來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呈下降趨勢,現行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稅捐行政救濟案件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稅款或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係按「繳納稅款之日」或「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行政救濟利息退還或補繳稅款,顯失公平,此項修正將使稅捐行政救濟加計利息規定符合公平合理原則。
又「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核算利息,係指自「繳納稅款之日」或「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起至行政救濟確定之日止,如橫跨多個年度時,分別依各該年度1月1日之利率逐年核算,不足1年者按日核算利息。民眾如有地方稅務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