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把握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辦期限!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請把握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辦期限!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105年適逢辦理重新規定地價,因今年公告地價平均調幅較以往大,而公告地價為地價稅稅基,其調整將影響土地所有權人地價稅負擔,如您的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卻還沒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請在105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符合規定者,當年度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如未申請則以一般用地稅率(即千分之10以上之累進稅率)核課,兩者相差至少4倍,請不要錯過可節稅的機會哦!

稅捐處進一步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要件包括:(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地上建物辦妥戶籍登記(2)該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3)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約90坪),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0坪)為限(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1處為限。(如供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者,則無1處之限制。)

該處提醒民眾,地價稅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且未變更用途者,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於未違反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1處之限制,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若全戶遷出,縱有居住之事實,亦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件,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經查獲而遭補稅及處罰;嗣後再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1人遷回辦竣戶籍登記者,亦應重新提出申請,始可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仍有其他地價稅疑問,請撥該處服務電話(02)89528625洽詢。

資料詳洽:土地稅科 科長簡麗梅  電話:02-89528200轉263

撰稿人:土地稅科 股長曾懿婷  電話:02-89528200轉601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陳瑞娟  電話:02-89528200轉130

更新日期: 105/09/19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