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購後售土地之重購退稅案,以購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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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購後售土地之重購退稅案,以購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為前提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先購後售土地仍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於購買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該局說明,重購退稅在於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而另於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用地,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其重購土地之能力,乃准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如果是先購後售情形,雖然準用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但仍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於購買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如土地所有權人未持有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僅係單純購買土地,並無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退稅之適用。另可在申請書上填寫退稅帳號,稅款可直接匯入帳戶,既安全又方便;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 105/09/0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