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核准後,重購土地5年內不能改作營業使用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重購退稅核准後,重購土地5年內不能改作營業使用

(新竹市訊)民眾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經核准退稅後,重購土地5年內如再移轉或作營業使用,將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喔!
   稅務局105年辦理「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案件清查作業」,發現有民眾土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開立語文補習班營業,依稅法規定,重購的土地5年內仍然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所以如果有營業情形,顯然與規定不符,因此稅務局隨即向土地所有權人追繳原來退還的稅款。
   稅務局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重購退稅經申請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稅款後,稅務局對於其所重購之自用住宅土地自完成登記日起列管5年,每年都會定期辦理清查,清查項目包括土地有無再移轉、有無出租、營業以及戶籍是否遷出等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情形,一旦發現有上述情形,就會立即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所以民眾要特別注意了,不要因為一時疏忽而被追回退還稅款。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本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撥0800-35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8/26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