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營業人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除依法補徵稅額外,尚須處以罰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物者,其所販售之貨物包含應稅及免稅的商品,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時應按其商品種類(應稅或免稅)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並誠實申報及繳納營業稅,切勿將應稅貨物開立為免稅統一發票,致短繳營業稅,將遭國稅局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近來查核轄內某從事食品批發及零售之兼營營業人,該商號販售之商品包括各類應稅之食品暨免稅之蔬果等,於查核該商號97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發現其列報購入商品計2,600萬餘元,其中取得三聯式應稅發票金額計1,800萬餘元、三聯式免稅發票及農民收據計800萬餘元;但申報營業稅應稅銷售額僅1,300萬餘元,免稅銷售額卻高達1,700萬餘元,而期初與期末存貨金額微小,研判該商號應係涉嫌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情事;經深入查核結果,發現該商號將應稅銷售額700萬餘元誤申報為免稅銷售額,致短繳營業稅額30萬餘元,除依法補徵營業稅30萬餘元外,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處以1至2倍罰鍰。
  國稅局特別呼籲,兼營營業人於出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並誠實申報營業稅,切勿將應稅商品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致短繳營業稅,一旦被國稅局查獲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就得不償失了。
  
  新聞稿聯絡人:稽核科林科長06-2298052
  彙總編號:10002-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