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中古車仍有減徵新車貨物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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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中古車仍有減徵新車貨物稅之適用

     本局表示,依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規定,繼承人於本條文生效之日起5年內直接報廢或出口被繼承人名下登記滿1年之中古汽、機車,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以及繼承人於本條文生效之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繼承登記之中古汽、機車,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名下登記期間合計滿1年,繼承人本人、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得減徵新車貨物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報廢或出口之中古車係繼承而來,並無藉由濫用法律形式,報廢舊車再享有新車貨物稅減稅優惠之取巧情形,且被繼承人死亡為偶發之事實非人為能控制,爰增訂繼承案件適用情形,以符合立法目的及減少爭議,另為保障消費者退稅權益,於本條文105年5月27日修正生效前繼承之案件,申請退稅期限得自規定期限屆滿後延長3個月。
     民眾如要查詢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進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消費者進度查詢(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214W)。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更新日期: 105/08/22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