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法拍土地價格低,再出售時會繳納較多的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取得法拍土地價格低,再出售時會繳納較多的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民眾向法院購買拍賣之土地,如果拍定價格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於再移轉時會繳納較多的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移轉其申報現值之審核標準,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所以,以拍賣方式取得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係以拍定價格核算被拍賣之人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而該拍定價格也就是買受人(即拍定人)的前次移轉現值,該土地於再移轉時,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將因以該前次較低之移轉現值核算而提高,導致須繳納較多的土地增值稅。

  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 105/08/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