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代徵人違反規定之處罰倍數已調降了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證券交易稅代徵人違反規定之處罰倍數已由「10倍以上30倍以下」調降為「1倍至10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條有關代徵人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之罰鍰之規定,業經 總統以99年12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09900353421號令公布修正並新增訂第9條至第9條之2,衡酌比例原則及鼓勵代徵人繳清罰鍰,將代徵人違反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之處罰倍數由「10倍以上30倍以下」調降為「1倍至10倍」。

該局特別提醒,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應依規定辦理相關事宜,如有短漏徵(繳)之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儘快自動補徵(繳)所漏稅款,以免因被查獲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