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回原出售之自用住宅土地,無重購退稅之適用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名下的自用住宅用地後,雖於2年內再重新購回,仍無法享有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於2年內「另行購買」他筆土地且作自用住宅用地時,可申請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但如再買回原出售的土地,即不符合「另行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所以不能適用重購退稅之規定。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朱永鴻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6
更新日期: 105/08/0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