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僅一樓出租供營業使用,仍有部分自住,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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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僅一樓出租供營業使用,仍有部分自住,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房屋部分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及部分供自宅使用,其供非自用住宅使用與自用住宅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該房屋坐落基地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一般用地稅率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常因上述使用情形,誤以為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而未提出申請。房屋如僅有部分供自宅使用,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其中一人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者,於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可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准予部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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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05/08/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