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土地也可以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10%的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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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土地也可以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10%的優惠稅率!

(臺中訊)有民眾詢問,交換土地申報土地增值稅移轉現值時,是否可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為了照顧自住房屋者,對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可以選擇適用土地增值稅10%的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4條所稱「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也包括「交換」的土地在內,所以交換的土地如果符合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土地所有權人在土地交換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就可以申請按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提醒民眾,如果是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時,就不能適用該項優惠稅率了,請特別注意

  如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8/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