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贈與土地應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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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贈與土地應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贈與變更土地所有權人為配偶,其他條件雖未改變,仍應依規定於當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該局(或分局)重新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適用。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鄭宗坤             聯絡電話:8870001分機105V

更新日期: 105/08/02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