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贈與土地應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張貼日:2016/08/08 回上頁友善列印 配偶贈與土地應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贈與變更土地所有權人為配偶,其他條件雖未改變,仍應依規定於當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該局(或分局)重新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適用。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鄭宗坤 聯絡電話:8870001分機105V 更新日期: 105/08/02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