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省道使用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無免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供省道使用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無免稅之適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前段規定:「依都巿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適用該條文必須符合「依都巿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將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之要件。非都巿土地地目為道地目之交通用地,非屬依都巿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無免稅規定之適用。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 105/08/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