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出租給公司使用的房子,現況已為自用住宅使用,移轉時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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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出租給公司使用的房子,現況已為自用住宅使用,移轉時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曾經出租給公司使用的房子,須符合已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情形滿1年後,才可享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所以須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形滿1年後,且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7/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