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結算申報者,不適用催報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未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綜合所得稅雖未辦理結算申報,但稅捐機關亦應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要求限期申報,惟其並未收受任何滯報通知書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2項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小規模營利事業,不適用催報之規定。立法理由係因綜合所得稅催報程序,實施以來,效果不彰,為簡化手續,故刪除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催報規定,甲君顯係誤解該法條之規定。
  該局呼籲,納稅人如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以免被補稅外,尚須處罰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科長06-2221045
  彙總編號:10002-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