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回收不等同報廢 要確實向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 方能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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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回收不等同報廢 要確實向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 方能確保權益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來文敘明車輛早已售予回收場商,為何仍收到罰鍰繳款書。              

    該分局表示:老舊不堪修復車輛,在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手續前,使用牌照稅是仍須繼續課徵的。所以若有破舊不堪修復老車,一定要將車輛交給在環保署有登記之合法回收商處置,取得廢車管制聯單後,再向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並避免車牌遭他車移掛使用情事。民眾千萬不要貪圖幾千元現金,隨便連牌帶車售給不明廢鐵回收商。日後若被查獲該車仍在公共道路行駛,車主因未向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又找不出可供追查回收廠商之資料,則相關稅費及罰鍰就必須仍由自己繳納。

更新日期: 105/07/2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