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在門首的送達通知書請務必察看喔!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有些民眾因早出晚歸,家中又沒有其他人員代收時,稅務人員會將該繳款書寄存於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如委託郵務人員遞送時,則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送達人員並製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此時無論納稅義務人
實際上於何時領取稅款繳款書,均以寄存之日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當繳款書上的繳納期限屆滿未繳,每逾2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前述規定攸關納稅義務人權益甚大,該分局呼籲日後民眾收到寄存送達之送達通知書時,尤其是郵政機關寄發的送達通知書,切勿當成一般郵件招領置之不理,一定要於該通知單上所指定時間內領取稅款繳款書,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