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適用特別稅率及減免地價稅之土地,請於105年9月22日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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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適用特別稅率及減免地價稅之土地,請於105年9月22日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如有得適用特別稅率(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私立公園、寺廟及教堂用地、加油站用地… …等)及符合減免地價稅的土地,應該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填具申請書,除自用住宅用地外,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的次年期起開始適用,經核准而用途未改變者,以後免再申請。

稅處進一步表示,對於所需檢附之證明文件有疑義者,可至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網站參閱或下載申請書表運用。

更新日期: 105/07/1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