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使用牌照稅,行駛公路被查獲可連續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欠繳使用牌照稅,行駛公路被查獲可連續處罰!

(臺中訊)未依限繳納使用牌照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再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而且連續查獲得連續處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應就未繳納稅額處0.3倍罰鍰,如仍未繳納一年內又被第2次或之後再查獲,每次再處以0.6倍的罰鍰,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於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如期繳稅,以免遭罰。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7/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