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匯票、本票或支票付款,為什麼可省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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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匯票、本票或支票付款,為什麼可省印花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

民眾在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如對方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方式支付,並且在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可免貼印花稅。

該分局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為印花稅之課稅範圍,是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依同法第7條規定,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稅率課徵,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稅務局特別提醒您,收取票據支付價金者,收據上一定要註明付款銀行的名稱及票據號碼等,該收據始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如仍有任何疑問,煩請撥打08-8354780轉301至30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回答您的疑問。

更新日期: 105/07/1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