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屋,仍應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空置房屋,仍應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 不少民眾購屋作為投資,實際卻未居住使用,此類空置房屋是否應課徵房屋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按自住之住家用、非自住之住家用、非住家非營業用及營業用等不同稅率核課,即房屋無論有無居住使用,都應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空置房屋依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類別核課,若所載用途類別為非住家用(例如:店舖、辦公室、倉庫……等),一律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用途類別為住家用,則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如果房屋無使用執照者,按房屋興建用途;無法查得其用途者,按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都市計畫區域外使用土地編定種類,分別以非自住之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請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7/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