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取得自住房屋,記得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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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取得自住房屋,記得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以往房屋買賣、繼承、贈與等移轉後,只要房屋仍然做住家用,還是會維持按住家用1.2%稅率課徵房屋稅,新所有權人不需特別提出申請。但是自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後,將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自1.2%-2%提高為1.5%-3.6%,自住房屋稅率維持1.2%,「自住」與「非自住」已有明顯區隔,所以新取得房屋之所有權人如果符合自住房屋條件,也就是「無出租使用、供本人與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記得要申請適用自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才不會被按非自住房屋稅率課徵。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房屋移轉申報契稅時,可於契稅申報書附聯,先行填報不動產移轉後之使用情形,俟房屋所有權移轉後,符合上述自住房屋條件者,就可以自移轉後即適用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 105/07/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