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用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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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用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範圍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用地,供加油站本業直接使用及兼營車用液化石油氣部分,可以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地價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其他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所設置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洗車設施、簡易排污檢測服務設施、銷售汽機車用品設施、自動販賣機及兼營便利商店、停車場、代辦汽車定期檢驗、經銷公益彩券使用部分,仍應按一般稅率計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 105/06/2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