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辦理售票或收費的「畢業舞會或演唱會」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學校辦理售票或收費的「畢業舞會或演唱會」應課徵娛樂稅

     鳳凰花開、驪歌響起,畢業的腳步近了,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辦理售票或收取費用的「畢業舞會或演唱會」之學生團體,應於舉辦前向該局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充滿欣喜及帶點感傷的畢業典禮即將來臨,許多學生團體在這特別的日子裏,紛紛在校園內舉辦了許多精采的「畢業舞會或演唱會」,藉此紓緩一下課業壓力,並留下美好的回憶;若因一時忘了事先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娛樂稅臨時公演報繳手續,將被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學校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更新日期: 105/06/2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